寵物變更,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申請事項須知
1.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 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2.遺失寵物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3.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4.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100元。
補發寵物登記證費用:50元/張
寵物登記管理系統(https://www.pe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