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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不得有之行為?

對動物不得有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1
  • 發布日期: 2019-01-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48